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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报送材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3) 购房合同(协议);
(4) 已付购房款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购二手房的,同时提供原房主身份证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偿还银行贷款的,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借款合同、上月与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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